意定監護知多少,有什麼作用呢?年紀大了,擔憂未來如果無法自理,是否有必要先去做意定監護呢?!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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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Published On Jul 8, 2021

生活中遇到的問題,不經意間很有可能會產生無法想像的後續問題。
跟著我們,只要一點時間,一起窺視了解法律在生活上的應用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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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意定監護 #法律 #失能 #監護宣告
參考資料:
民法
第1113條之2
「稱意定監護者,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,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。
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;其為數人者,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,應共同執行職務。」
第 1113條之3
「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,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,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。
前項公證,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,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,始得為之。
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發生效力。」
第1113條之7
「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,從其約定;未約定者,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。」
第1113條之8
「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,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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