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約期滿繼續收租,變成不定期租賃?所以不能收錢?!法律5.0-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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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Published On Dec 10, 2020

生活中遇到的問題,不經意間很有可能會產生無法想像的後續問題。
跟著我們,只要五分鐘,一起窺視了解法律在生活上的應用問題。
影片會於每周四晚上7點更新,訂閱及開啟小鈴鐺,才不會錯過影片喔。

參考資料:
強制執行法
第4條
「強制執行,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:
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二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
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
五、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。
六、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。
執行名義附有條件、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,於條件成就、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,始得開始強制執行。
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,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,始得開始強制執行。」

鄉鎮市調解條例
第27條
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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